婚姻法研究中的方法论问题
【出 处】:《
浙江学刊
》
CSSCI 2012年第5期 210-214页,共5页
【摘 要】近年来,婚姻法学的研究方法开始多样化,但也存在一些问题。条文注释分析的方法虽然在婚姻法研究中广泛运用,但大多限于字面解释,未能正确应用各种不同的解释方法,以致释义不准确的现象仍有存在。在比较法研究中,援引国外立法缺乏对我国相关国情背景的分析,论证过程缺失,结论的推出显得突兀。在实证研究中,由于人力财力等限制,研究的地域局限性较明显,不能真正反映具体制度的实施效果。社会性别理论虽在婚姻法学中得以运用,但由于社会性别理论流派众多,对至关重要的性别平等观也有不同解释,导致研究结论的不确定性。价值分析法作为法学研究基本方法在婚姻法研究中的缺位,更是值得重视的问题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