社会契约的公式与主权的限度——论卢梭的主权理论
【出 处】:《
浙江学刊
》
CSSCI 2012年第6期 25-35页,共11页
【摘 要】只有否定了强力本身的正当性,才能真正确立起人民主权论。因为在没有强力胁迫的地方,才会有自由的社会契约;而只有基于自由的社会契约行为,才会产生出基于所有契约者的共同意志的主权者。这种自由的社会契约遵循着一个公式:每个契约者在让渡出可让渡的普遍权利的同时,保留着一切不可让渡的普遍权利。这种不可让渡的普遍权利是每个契约者的一阶身份所先验拥有的,它先于主权者而高于主权;维护与捍卫这种绝对权利是每个主权者的首要使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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