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一国”整全“两制”——以基本法解释制度构建为例看作为整全原则的“一国两制”
【出 处】:《
浙江学刊
》
CSSCI 2015年第0卷第5期 124-134页,共11页
【摘 要】“一国两制”原则,除了是统一原则和维持原则外,更是一项要求“两制”在并存前提下进而融合成“一国”之体系的整全原则。唯有整全,才有“两制”之间的互解互融,才有法律意义上的“一国”。围绕香港普选问题密集出现相关事件表明,迫切需要在整全原则的层面发掘“一国两制”原则的内涵。香港回归十八年来,与选举问题乱象频增不同,基本法解释的“两制”的磨合,呈现出对人大释法的敏感心理不断降低的良性迹象,后者或许可以给前者及其他问题提供启发。基于整全原则,基本法解释制度的前提性组成部分,首先是全国性法律解释制度的基本框架,全国人大常委会据此在法律解释中居于核心地位;在此基础上基本法第158条的规范内涵可描述为:对于基本法所有条款,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完整性解释权;对于自治范围内的条款:香港特区法院经授权解释;对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港特区关系的条款:常委会与香港特区法院有条件妯共享解释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