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诉讼中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结论的效力研究
【出 处】:
【摘 要】新《行政诉讼法》确立了行政诉讼中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,然而对于法院附带审查结论的效力问题存在三种期待,分别是最为强势的规范性文件自此无效说、具有普遍“不予适用”的效力说,仅有本案“不予适用”的有限效力说。从立法本意出发,本案“不予适用”说具有理论与制度的充分根据,而普遍“不予适用”说的效力则需要通过后续发展来达成,至于消灭规范性文件的效力说离现有制度尚有一定距离。在力争获得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结论普遍“不予适用”效力的过程中,运用指导性案例进一步明确、提升审查结论的效力是较为可取的方法。
上一篇:立法视野下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范式重构
下一篇:“情”义探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