论合作社的组织基础
【出 处】:《
浙江学刊
》
CSSCI 2012年第5期 186-197页,共12页
【摘 要】与公司等“资本”的结合不同,合作社是“人”的结合。合作社主要承担了为社员提供比较优势、作为一种保护性组织、扮演社会公共角色、探索新的生产生活方式等四大功能。为了保障社员需要的实现以及免遭“异化”,合作社采取了“劳动控制资本”的组织原则。“劳动控制资本”在保证合作社“社员导向”的同时,也使合作社的分配性质主要体现为“按劳分配”。不仅如此,“劳动控制资本”还使合作社的产权具有了非排他性(社员联合所有导致)、非稳定性(开放的社员资格导致)、不可分割性、不可交易性的特点,本文把这种产权形态称之为“模糊产权”。由于“模糊产权”是“劳动控制资本”的必然结果,而“劳动控制资本”则是合作社的组织基础,因此,制度经济学倡导的“产权明晰化”改革对于恰作社而言是一柄“双刃剑”。换言之,合作社的“模糊产权”可以改进,但从本质上是不能彻底改变的,所有的产权改革都要以不损害合作社中“劳动对资本的控制”为底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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